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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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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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6-13     来源:   

川建发[2013]1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公布,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执行该《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贯彻
    《办法》以《建筑法》和《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总结了汶川地震建设工程抗震 防灾经验教训,着眼于防震减灾工作五领域之“地震灾害预防”这一减轻和预防地震灾害的最积极、最有效、最根本的对策措施,从城乡抗震防灾规划、工 程抗震设防(含农村房屋)、工程施工监理竣工验收、既有建筑抗震使用、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是指导我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工作的 重要政府规章,标志着工程抗震防灾工作进一步迈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汶川、芦山地震震害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抗震设 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整体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芦山地震灾区按国家标准7度或8度抗震设防的建筑经受了实际地震烈度8度、9度的考验,真 实的检验了各类工程抗震能力情况和汶川灾后恢复重建成果,灾区城镇房屋建筑实现和完成了国家标准所设定的“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抗震设 防目标。工程抗震在防震减灾中的地位、作用和效果更加凸显。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务必清醒认识严峻的地震形势和繁重的工作任务,高度重视,切实 增强工程抗震防灾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依规、积极应对,全面贯彻落实《办法》所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项抗震防灾工作任务,为提高我省城镇和农村综合抗震 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未来地震灾害损失作出贡献。
    二、狠抓落实,突出重点
    为全面贯彻 落实该《办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御地震灾害工作要抓住以下重点:
    (一)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及重要公共建筑的 抗震设防覆盖到全省行政区域。地震基本烈度小于6度的非抗震设防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及重要公共建筑的抗震设防管理纳入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调整范围,规定按抗震设防 烈度6度进行抗震设防,是我省工程抗震设防的一个重大突破。非抗震设防区的上述工程,凡2013年6月1日开工建设或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工程项目,应按生效的规章规定 执行。《办法》第14条所提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具体界定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2008执行。
    (二)全面实施抗震防灾规划制度。《办法》第五条规定,“抗震设防区的城市总体规划 应当包括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抗震设防区的城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应当包括抗震防灾专篇”。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法定城乡规划以及 组织审查审批工作中,应当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抗震防灾专篇作为编制、审查的重要内容。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单独设置的,依照职能分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
    (三)实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和专 项审查制度。《办法》第15条、16条分别规定了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与初步设计 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法律制度。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超出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标准适用范围的建 设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小型项目不进行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一并纳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程序。第16条第二款是指中型及以上的重点设防类(乙类)建设工程。按规定应当进行 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与初步设计审查合并进行,结构、抗震专业专家不少于3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和按规定不需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及《四川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等规定执行。
    (四)对农村建房抗震设防作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办法》涉及共六条,第23条规定:“乡村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和统一规划、 统一建设的村民住宅,应当依照工程建设标准、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乡村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工 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不得委托私人设计,并纳入建设监督管理范畴”。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技术指导 和服务,认真执行农村居住建筑设计技术导则和施工技术导则的规定。具体监督工作应当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已设立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日常工作的范畴。
   (五)进一步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办法》第29条规定“鼓励开展建筑抗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科学技术 研究,推广应用符合本地实际的减震、隔震结构、钢结构、装配结构、木结构等建筑结构抗震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进抗震设防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发布建筑抗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适用范围和限制、禁止使用的技术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把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列入进一步应用先进抗震新技术的重点范围,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指导实施。
    (六)进一步规范了既有建筑的抗震使用。《办法》规定:对既有建筑抗震使用方面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且未列入近期改造、拆除计划的,房屋建筑的使用者或产权人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现行抗震鉴定标准和必要的检测报告进行抗震鉴定、加 固。鉴定结论确认采取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
    (七) 进一步深化了建设单位的抗震设防责任。《办法》明确:其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并根据建设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创新性的设置了建设单位不得在工程设计 合同或合同以外,暗示、明示或附加条款限定工程含钢量;也不得因施工图审查不合格、通过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逃避整改责任。
    三、立 足重建、鼎力抗震
    芦山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要全面落实《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各项制度。灾后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标准 要认真执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4?20”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抗震设防标准有关执行事项的通知》(川建发[2 013]12号)要求,按照四川省地震局按程序提高调整后的芦山地震灾区部分乡镇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单位、工程勘察单位、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责任 主体要认真遵照执行。抗震设防是“高压线”,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及服务设施,地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使用上 有特殊要求的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新颁布的抗震设防要求和现行抗震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加固设计和施工。抗震加固设计应满足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优先采用“四 新”技术。凡加固工程,没有进行加固设计及通过施工图审查的,一律不得批准开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抗震设防的全程监管,把抗震设防贯穿灾 后重建过程的始终,确保恢复重建抗震设防质量。
    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中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工程设计在建设工程抗御 地震灾害中的核心作用。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11]11号)对 “十二五”期间的工作部署,做好各项工作。在抓好本《办法》宣传贯彻的同时,加快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与实施;及时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抓好安全应 急评估、安全鉴定、震害调查、工程设施抢险、危房拆除等各类应急队伍建设;做好国家即将颁布的第五代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实施准备工作,抓好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和既有工程抗震 鉴定与加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抗震设防质量负责制;加强对农房抗震的技术指导、服务和示范工程试点;加强推广建筑抗震“四新”技术 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公共建筑、防灾避难建筑等重要建筑要积极采用隔震或消能减震技术,着力提高建设工程科技含量和抗震性能。工程设计采用抗震新技术的,应当载入工程设 计招标文件,可按《办法》第31条规定程序直接发包。
    四、监督检查、表彰先进
    各市、州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各地实地,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贯彻执行本《办法》的配套文件,提出贯彻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就本《办法》的实施以及各市、州具体贯彻执行的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贯彻执行本《办法》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在贯彻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可及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
《四川省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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