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文件
中设协字[2009]第40号
关于印发《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估办法》、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估评分细则》和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单位申报表》的通知
各地方、各部门勘察设计同业协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各分会、
工作委员会、协会各会员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后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估办法》、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估评分细则》和《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单位申报表》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2007年印发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估办法》(中设
协字第5号)即行作废。
二○○九年九月一日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评估目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
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诚信意识和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综合能力,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实现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誉建设,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依据
勘察设计单位开展诚信评估应依据国家的建设方针、法律、法规
和工程建设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依据党中央倡导的<八荣八耻>的荣辱观;依据《全国勘察设计行业从业公约》、《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中国勘察
设计协会颁布的《诚信宣言》开展诚信活动和评估工作。
第三条 诚信定义
诚信是企业诚实守信的记录,是社会、顾客或第三方对企业信誉
度的评价。
第四条 荣誉称号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开展诚信评估活动,是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
信度的评价。依据本办法和评分细则被评定的单位,将荣获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单位>的荣誉称号。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五条 遵纪守法
1. 执行国家的建设方针、政策、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
2. 遵守国内外通行的准则、法律、行规和符合强制性标准;
3. 按国家政策规定承揽国内外业务;
4. 执业注册人士按国际有关互认制度和国内现行规定从事执
业工作;
5. 按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收费;
6. 依法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约定。
第六条 社会责任
1.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达到国家规
定的节能和环保要求;
2. 精心勘察、精心设计、无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和投诉索赔事
件;
3. 和谐共建,真诚服务,及时解决有关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
题,团结合作,各方满意。
第七条 企业形象
1. 有认可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良
好,管理有序;
2. 在评估期内各项工程验收均符合标准,无返工或侵权违规
行为;
3.建设和谐企业,职工稳定,社会信誉良好;
4.获有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企业奖、优秀
企业家奖和获得工商、税务、银行、质检等部门先进荣誉称号。
第八条 企业文化
1. 扎实有效地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
的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
为文化和物质文化等企业文化建设;环境卫生良好,认真参与共
建和谐社区活动;
2. 积极参与支持公益事业和行业举办的各项有益活动;
3. 获得各级政府或行业授予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或企业文
化先进单位称号等荣誉。
第九条 申报标准
依据本办法第二章内容,申报单位按评分细则逐项进行自评,四
个分项得分率均≥80%或总分≥85分,[分项得分率不小于70%],可申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单位。
第三章 评估步骤
第十条 单位申报
凡申请评估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内容和评
分细则进行自评,符合第九条申报标准的可如实写出《勘察设计单位申报诚信评估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对本单位符合的评估内容做出详细说明,并附有相应的说明资料或文
件,填写《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诚信单位申报表》一式两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自评报告》报所在地方省级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 各省协会初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根据申报情况,组织
有关领导和专家依据本办法进行初评,写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加盖所属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公章,送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资信工作部。
第十二条 部门协会会审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资信工作部对初审合格的诚信单位名单,按行
业分类由部门勘察设计协会进行会审,各部门勘察设计协会将会审意见报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委会审定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会同国务院各部门同业协会,共同组建评估专
家委员会,对省和部门协会的审查意见进行综合审定,合格者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扩大会议批准。
第十四条 网上公示
获得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诚信单位的名单将在协会网站上公示,接
受社会监督。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在公布一月内申请复议或提出书面意见,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将组织复议、核查。如有虚报、造假行为,取消其诚信单位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颁发证书
公示一个月无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的,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单位>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复审与奖惩
第十六条 为逐步完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
信评估”,持续推行行业诚信建设,对已被评为诚信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获得诚信单位“证书的有
效期为四年,每两年按评估程序进行复审一次,复审合格仍保留“诚信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有效期内发生有损单位
诚信行为并引起后果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在行业内通报,整改期满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则撤消其“诚信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有效期内发生严重有损
单位诚信行为并引起严重后果的,经复审确认则及时撤消其“诚信单位”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鼓励创建诚信单位,对获得荣誉称号的
诚信单位行业内应支持并给予优惠待遇。
1. 招投标时在相同的条件下予以优先;
2. 评选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的重要条件;
3. 评选优秀勘察设计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排名在先;
4. 行业培训时给予适当优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按国家规定领取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并办理工
商登记手续的各类勘察设计法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 实施与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中设协字[2009]第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