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估办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估评分细则》和《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单位申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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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估办法》、《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估评分细则》和《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单位申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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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2-16     来源: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文件

中设协字[2009]第40号

关于印发《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估办法》、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估评分细则》和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单位申报表》的通知

 

各地方、各部门勘察设计同业协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各分会、 工作委员会、协会各会员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后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估办法》、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估评分细则》和《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单位申报表》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2007年印发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估办法》(中设 协字第5号)即行作废。

 二○○九年九月一日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评估目的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 提高勘察设计单位的诚信意识和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综合能力,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实现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誉建设,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依据

勘察设计单位开展诚信评估应依据国家的建设方针、法律、法规 和工程建设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依据党中央倡导的<八荣八耻>的荣辱观;依据《全国勘察设计行业从业公约》、《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中国勘察 设计协会颁布的《诚信宣言》开展诚信活动和评估工作。

第三条 诚信定义

诚信是企业诚实守信的记录,是社会、顾客或第三方对企业信誉 度的评价。

第四条 荣誉称号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开展诚信评估活动,是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 信度的评价。依据本办法和评分细则被评定的单位,将荣获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单位>的荣誉称号。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五条 遵纪守法

1. 执行国家的建设方针、政策、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

2. 遵守国内外通行的准则、法律、行规和符合强制性标准;

3. 按国家政策规定承揽国内外业务;

4. 执业注册人士按国际有关互认制度和国内现行规定从事执 业工作;

5. 按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收费;

6. 依法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约定。

第六条  社会责任

1.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达到国家规 定的节能和环保要求;

2. 精心勘察、精心设计、无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和投诉索赔事 件;

3. 和谐共建,真诚服务,及时解决有关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 题,团结合作,各方满意。

第七条 企业形象

1. 有认可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良 好,管理有序;

2. 在评估期内各项工程验收均符合标准,无返工或侵权违规 行为;

3.建设和谐企业,职工稳定,社会信誉良好;

4.获有科技进步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企业奖、优秀 企业家奖和获得工商、税务、银行、质检等部门先进荣誉称号。

第八条 企业文化

1. 扎实有效地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 的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

为文化和物质文化等企业文化建设;环境卫生良好,认真参与共 建和谐社区活动;

2. 积极参与支持公益事业和行业举办的各项有益活动;

3. 获得各级政府或行业授予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或企业文 化先进单位称号等荣誉。

第九条 申报标准

依据本办法第二章内容,申报单位按评分细则逐项进行自评,四 个分项得分率均≥80%或总分≥85分,[分项得分率不小于70%],可申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单位。

第三章  评估步骤

第十条 单位申报

凡申请评估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内容和评 分细则进行自评,符合第九条申报标准的可如实写出《勘察设计单位申报诚信评估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应对本单位符合的评估内容做出详细说明,并附有相应的说明资料或文 件,填写《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诚信单位申报表》一式两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自评报告》报所在地方省级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第十一条 各省协会初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根据申报情况,组织 有关领导和专家依据本办法进行初评,写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加盖所属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公章,送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资信工作部。

第十二条 部门协会会审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资信工作部对初审合格的诚信单位名单,按行 业分类由部门勘察设计协会进行会审,各部门勘察设计协会将会审意见报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委会审定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会同国务院各部门同业协会,共同组建评估专 家委员会,对省和部门协会的审查意见进行综合审定,合格者报中国勘察设计协会理事长扩大会议批准。

第十四条 网上公示

获得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诚信单位的名单将在协会网站上公示,接 受社会监督。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可在公布一月内申请复议或提出书面意见,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将组织复议、核查。如有虚报、造假行为,取消其诚信单位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颁发证书

公示一个月无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的,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 <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信单位>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复审与奖惩

第十六条  为逐步完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诚 信评估”,持续推行行业诚信建设,对已被评为诚信单位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获得诚信单位“证书的有 效期为四年,每两年按评估程序进行复审一次,复审合格仍保留“诚信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有效期内发生有损单位 诚信行为并引起后果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在行业内通报,整改期满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则撤消其“诚信单位”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有效期内发生严重有损 单位诚信行为并引起严重后果的,经复审确认则及时撤消其“诚信单位”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鼓励创建诚信单位,对获得荣誉称号的 诚信单位行业内应支持并给予优惠待遇。

1. 招投标时在相同的条件下予以优先;

2. 评选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的重要条件;

3. 评选优秀勘察设计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排名在先;

4. 行业培训时给予适当优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按国家规定领取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并办理工 商登记手续的各类勘察设计法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 实施与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 中设协字[2009]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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